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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鸡专业合作社未建立养殖档案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5-10-10    点击: 次    来源:房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案情摘要

2023 年 1 月 16 日,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房县某禽养鸡专业合作社进行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的养殖档案存在多项记录缺失情况,包括免疫记录表、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记录表、消毒记录表、兽医诊疗与治疗用兽药记录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表、饲料及药物使用记录表、畜禽出栏及申报检疫情况记录表等均在 2022 年不同时间后未再有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时拍照取证,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 15 日内改正。2 月 20 日复查时,当事人已建立养殖档案。经调查,该合作社 2021 年至 2023 年均存栏蛋鸡 3 万只,其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房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及时改正,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 3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缴纳罚款的方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详细记录了养殖档案各方面的缺失情况,如各类记录表的中断记录时间等,这些详实的现场检查记录成为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同时结合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准确地确定了当事人在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未依法建立养殖档案的违法事实,使得违法事实清晰明确,无可辩驳。

(二)法律适用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准确认定当事人存栏蛋鸡数量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其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档案应包含内容的规定,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关于档案信息应连续、完整、真实的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在限期内改正的情节,确定了处以 3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恰当,既遵循了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又结合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进行合理处罚,体现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处罚程序合法

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从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每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各个环节都制作了相应的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且在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和法律风险。

3、典型意义

(一)规范养殖行业管理

此案对畜禽养殖行业具有重要的警示和规范作用。通过对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养殖场进行处罚,向广大养殖从业者明确了依法建立养殖档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使其重视养殖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工作,加强养殖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有利于提升整个养殖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推动养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体现执法原则与尺度

在处罚过程中,执法机关既严格依法办事,又充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种合理把握处罚尺度的做法,有助于引导当事人主动改正错误,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执法机关公正、合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有利于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法治氛围,鼓励更多的违法者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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