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8 点击: 次 来源: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14号 当事人:罗XX 性别:男 民族:汉 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XX镇XX村XX村民组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7430XXXX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2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志溪路XX前检查发现银色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装载生猪7头,生猪无检疫标识,执法人员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后同意立案调查。 经调查,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和生猪均为当事人罗XX所有,生猪装载车辆湘HXXXXX已备案,当事人以16.6元/公斤从益阳赫山区购买7头生猪到桃江县灰山港镇诚信牲猪屠宰厂代宰,生猪健康状态良好。当事人取得动物检疫标识后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批次生猪共计7头,重量1096公斤,货值18193元,认定货值18193元。同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2024年3月23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生猪数量、未附动物检疫标识;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生猪重量;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生猪动物检疫标识;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检查位置;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情况; 八、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2024〕1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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