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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的思考

时间:2018-05-14    点击: 次    来源: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作者:丁春水,李雪松 - 小 + 大

近年来,随着“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作为兽医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时值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时期,如何科学设置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优化职能职责,促使动物防疫全程监管更加有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运行更加高效,是当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首要任务。笔者通过学习改革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有关思考。
1 法律法规层面的背景渊源
1998 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2011 年 3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清理规范基础上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2016 年 3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全面梳理各事业单位职能,加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完成由行政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执法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市场经营业务回归市场的预设目标。2018 年 2 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3 月 21 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 2019 年 3 月底前基本完成。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历史变革

最早可以追溯到 1985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后历经《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机构名称、职能设定均有不同程度变化,法定名称最终确定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类别从最初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市场检疫(检疫四到位)调整为现如今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执法职能从最初的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改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表 1)。

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设定与调整
3.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设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主要职责:(1)行政许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负责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条件前置审查);(2)授权执法(对动物防疫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3)公益性服务(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4)委托执法(对执法主体是兽医主管部门的,经委托,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执法职能)。
3.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
从目前各地公布的改革方案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
3.2.1 整体划转 分类划归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机构、人员整体划转,单独设置,隶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如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分类划归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机构整体划转,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分置安排,如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3.2.2 部分划转 剥离部分行政职能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如安徽省将“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审批”职能移交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安徽省阜阳市都是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剥离划归行政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其他职能、性质、人员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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