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05 点击: 次 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案例三:石门县某种猪场未验先投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石门分局执法人员对石门县某种猪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取得《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石门县某种猪场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6000头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自主验收,即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活动。 【查处情况】 该种猪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双罚制”,于2025年5月30日对该种猪场所属公司处以罚款46万元,对种猪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11.6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到位。该种猪场已于2025年5月27日完成自主验收。 【典型意义】 畜禽养殖行业的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对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保障食品产业稳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禽养殖行业迅速发展,部分养殖业主未按照规定安装、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规范处置养殖废弃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养殖业主是污染治理的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污染防治的责任,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影响,应切实提升养殖行业的守法意识,实现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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