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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时间:2022-01-05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市(州)根据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并指导县(市、区)落实对挂牌基地的产能调控。农业农村厅将定期组织考核各市(州)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附件2),并将生猪产能调控落实及生猪生产情况纳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绩考核和四川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政支持。当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各地最低保有量时,或当全省生猪养殖连续3个月(含)以上严重亏损(每头出栏生猪亏损大于100元以上),由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立即研究制定临时调控方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各级财政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的临时调控方案中明确),按照《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加强猪肉储备调节,稳定生猪基础产能。(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各级产能调控基地企业信贷支持,在企业增信、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扩展抵押担保范围。各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主动为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全省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企业制定适宜的支持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相关必要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保险支持。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挂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种猪场和育肥场实现政策性保险全覆盖,加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力度,尽快落地中央奖补育肥猪价格保险,支持购买必要的商业险种,扩大政策覆盖面,全面提升调控基地保险保障水平。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相关生猪存栏、出栏、扑杀等与生猪保险经营相关的数据,积极探索针对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专门保险产品,按照“试点完善、成熟推广”的方式,建立更加精细完备的生猪稳产保供保险体系。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要及时足额理赔、应赔尽赔、早赔快赔工作,降低养殖风险。(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环保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积极指导督促产能调控基地落实相关环保政策,支持产能调控基地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关停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土地保障。要加强对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管理,不得随意拆除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各地要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步协调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保证区域内各级调控基地数量及存栏量的总体稳定。(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屠宰加工布局。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屠宰产能,调整屠宰加工布局,积极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主产区屠宰加工企业提档升级,全力保障猪肉供应及质量安全。(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疫病防控。各地要重点抓好各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高标准高要求指导其落实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创建中予以重点支持,在各项防疫政策落实中予以倾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联合开展案件查处、溯源追踪等工作,全力保障产能调控基地生物安全、生产安全。(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1.各市(州)能繁母猪和规模场(户)保有量

1-2.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1-3.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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