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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时间:2022-01-05    点击: 次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甘孜州、阿坝州除外)应积极向相关企业传导信息,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我省的国家级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种猪核心群最低保有量为1.2万头,当低于最低保有量时,农业农村厅要组织及时研判,必要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加强政策支持,使核心群存栏量尽快回归到合理水平。(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农业农村部门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省及各市(州)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1万头及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立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育肥猪3000至9999头的规模猪场、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年设计存栏能繁母猪300头及以上的种猪场建立为“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各市(州)组织于2022年2月底前完成“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和“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的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落实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制定四川省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管理措施。各市(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方案,具体负责本区域内产能调控政策执行。

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组织与申报

各市(州)农业部门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辖区内依法建设并符合条件的种猪场、育肥场进行全数备案,在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引导域内养殖场(户)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于2022年1月底前将申报及核实结果报送至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并官网公告、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农业农村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参照农业农村部的监测和反馈制度,及时向各市(州)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及时向市(州)传递预警信息,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约谈部分县(市、区)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市(州)能繁母猪保有量进入红色区域时,应及时启动市(州)调控措施。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黄色区域,农业农村厅应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研讨、指导生猪产能调控联盟主动调节产能、约谈部分市(州)及相关企业等措施加强预警;当全省能繁母猪保有量触及红色区域时,及时启动省级调控措施。农业农村厅在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各市(州)能繁母猪存栏状态。省、市(州)、县(市、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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