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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靖远县动物贩运现状与建议

时间:2016-04-26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宋文杰 - 小 + 大

  6、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动物在贩运过程中,出现挤压或应激死亡的,贩运人应向动物死亡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立即停止经营、运输等活动,并积极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和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死亡动物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7、严禁动物贩运人员在同批次收购中进入不同的养殖区域购动物
  对动物运输车辆不按照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的,检疫人员应及时督促其严格按照消毒程序进行消毒,否则官方兽医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养殖场(户)在出售动物时应选择场外安全区进行装运,严禁出场动物返圈继续饲养。贩运车辆离开交易地后,养殖场派人对贩运人员和运载车辆停留装运场所彻底清理消毒。定点屠宰场应增设动物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动物贩运人员在卸载动物后对动物运输车辆彻底清洗消毒后方可允许出厂。
  8、充分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职能
  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要严格查证验物,核对动物数量,对证物不符者,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做好货主、承运人、运输动物种类和数量、用途、检疫证明证号、起运地、到达地等信息如实登记。对跨省大数量调运动物,要贯彻“跨省调运动物信息通报制度及疑病动物隔离观察制度”,落实落地检疫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跟踪监督。
  综上所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从各个环节切断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流通,规范动物贩运人员行为,加大对非法贩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动物运输中的疫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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