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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兽药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时间:2012-09-2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兽医导刊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因为“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规定很是让基层的兽药监管执法人员弄不明白,何谓“有证据证明”?证据应当出自哪儿,是由网上(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询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的核对结果,还是还是由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发现的超出和夸大了批准的范围,还是由权威部门出具的其他结果?还有就是“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的规定到底是指在案件的调查阶段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还是将在案件的查处阶段?许多模糊的概念词语让兽药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感到困惑。
    (二)监管部门工作经费缺乏 许多地方因财力有限没有将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直接导致了兽药监管机构兽药产品的质量抽检和畜产品有毒有害化合物的监测工作难以开展,兽药质量监管难度和执法工作风险加大。
    (三)兽药监管部门监管设施设备落后兽药监管机构的监管设施设备简陋,调查取证手段落后,导致了兽药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和查处难。
    三、强化监管对策
    (一)尽快修订完善《兽药管理条例》 针对当前我国兽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兽药监管工作发现的新问题和总结的新成果,配合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尽快地修订完善《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对假劣兽药、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化合物的防范和抵制意识,引导养殖户健康养殖,加工户订单收购,经营户依法经营,消费者不因噎废食,促进全社会关注兽药安全监管。
    (三)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1.严格许可制度。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必须取得兽药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无证的坚决予以取缔。
    2.严格兽药产品的登记备案制度。上市流通的兽药产品必须持有生产企业的GMP证、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的文件、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方可上市流通销售。
    3.严格兽药产品的质量抽检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的监督检查和产品的抽检力度,不断优化兽药经营市场。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已取得兽药生产、兽药经营许可证但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限期进行整改。在限期责令改正期限内未能整改到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
    4.严格记录制度。兽药监管机构应该以县(市)为单位统一印制《兽药生产企业原料药购进记录》、《兽药生产企业成品兽药销售记录》、《兽药经营企业购进记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规模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等一系列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记录,发放到相对人手中,督促其按要求详细记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强化监管责任。一是要制定工作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与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门店)和规模养殖场签定兽药质量安全责任状,实行一对一监管。二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对检查的内容、频次、行为规范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每次监管检查的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三是要针对管理相对人制定不良生产经营行为记录制度,对年违法次数超过上限的或连续几次检查均有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四是开展集中整治。要通过集中整治活动促进兽药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高,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及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使整个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五是严格查案办案。要严肃查处生产或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合物兽药违法案件,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 开展兽药GSP试点 随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GSP期限即将到来,应逐步开展兽药GSP试点,以“以点代面,逐步推广”的方式,规范兽药经营管理。全面提升兽药经营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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