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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二)

时间:2025-10-30    点击: 次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海南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1: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琼海嘉积芳哥美食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肉包案

2025年5月16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芳哥美食城加工经营的肉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肉包中甜蜜素实测值为0.145g/kg,超出带入限值0.0188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肉包60个,货值金额300元,当日全部售罄,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案例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冷柜内,发现用于销售的1包“正宗台湾风味鲜辣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0.6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宗台湾风味鲜辣香肠”1包;3.罚款5000元。

案例3: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澄迈金江双辉食品厂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案

2025年4月7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澄迈金江双辉食品厂生产的纯瘦牛肉(速冻调制食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纯瘦牛中检出鸭、鸡成分。经调查,上述纯瘦牛肉共生产3箱,每箱售价315元,货值金额945元,已全部售罄,无库存;同时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上述牛肉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肉类食品的违法行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500元。

案例4: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林诗波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猪肉案 

2025年5月22日,万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及打击农村销售劣质食品专项检查,发现摊贩林诗波销售不符合规定猪肉。经查,当事人从万宁市礼纪镇农贸市场购进猪肉53斤,货值金额477元,以流动摊贩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该批猪肉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猪肉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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