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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店违规运输猪肉未附检疫证明,被查处!

时间:2025-06-04    点击: 次    来源:桐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四队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桐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辆装有生猪肉的轻型厢式货车自省外运输至我县分水镇,现场车辆驾驶员未能提供该批猪肉的检疫证明。后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钟某系桐庐县分水镇某猪肉店店主,钟某雇佣驾驶员驾驶车牌号为浙A***0Y的轻型厢式货车于2024年11月09日运输生猪肉从安徽省宁国市某肉业公司至分水镇其猪肉店进行销售,该批生猪肉重1179.5公斤,单价为20.4元/公斤,货值金额共24060元,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检疫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2、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动物防疫)序号7的规定,处货值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计3609元整。

3、法条链接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已构成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版)》(动物防疫)序号7“适用情形:初次违法,能及时按规定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案例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动物检疫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断动物疫病传播、保障人畜安全的强制性行政措施。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食品经营者在采购猪肉产品时,查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确保所销售的猪肉产品经过合法检验检疫。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猪肉产品时,注意查看猪肉上是否有动物检疫机构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并向经营者索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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