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孙研 - 小 + 大
动物疫情防控是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多种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兽共患病不同程度暴发流行,新发动物传染病不断出现,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加大,严重影响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产品供给安全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有效应对动物疫情风险挑战,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系统治理和全链条防控,深入梳理解决制约动物疫情防控的关键性和深层次问题,聚焦突出短板弱项,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推动形成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动物卫生安全保障格局。 关于优化动物疫情报告动力机制问题 风险预警能力不强是我国动物疫情防控的一个致命短板,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治的质量和效率。回顾历史可以发现,2010年以来很多动物疫病在我国流行蔓延,均与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有着直接关系,2012年的小反刍兽疫、2015年的人感染H7N9流感、2018年的非洲猪瘟和2019年的牛结节性皮肤病等无一例外。无论是从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规律分析,还是基于历史经验判断,没有高水平、高效率的动物疫病风险预警机制,提升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效率就无从谈起。 风险预警包括很多方面,对于动物疫病防控而言,最基础、最核心的就是动物疫情报告。2003年禽流感阻击战后,我国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曾得到大幅完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出现了动物疫情信息滞后、失真、片面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很多,既有政绩观异化、地方政府经济负担过重、扑杀补偿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深层次原因,也存在动物疫情报告的技术性安排问题。对于深层次问题,需要从提供公共产品、提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的角度出发,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绩效管理评价标准。 应防止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按照法律规定,报告动物疫情是每个公民的法律职责,防控动物疫情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地方政府发展养殖业不仅不能在税收上获得收益,而且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由重要人畜共患病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还要承担巨额的动物扑杀和社会维稳等处置费用,所以地方在财政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对所发现的动物疫情往往选择“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进行“选择性”地报送,极易导致动物疫情快速隐形传播。针对这类问题,一是应把早报告、早预警、早应对作为评价各地动物疫情防控成效的基本标准。二是应加大养殖大县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三是应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措施特别是养殖业保险工具对冲动物疫情防控的相关风险。四是应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推动建立完善中央地方财政补偿分摊机制,针对新发病和外来病,中央财政支持进行根除;针对国家重点防控病种,以中央财政为主进行补偿;针对地方流行病,以地方财政为主进行控制。 应理性调整疫情扑杀政策 扑杀动物是国际通行的疫情控制措施。近几年,国际兽医领域开始对大范围扑杀进行反思,一些专家主张“理性扑杀”,在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病原体污染扩散的同时,最大可能地减少扑杀数量、降低负面影响。这种主张对于我国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具有非常积极且现实的意义。一定意义上讲,受疫情影响的动物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并且消耗了宝贵的粮食和水土资源,如果仅是扑杀,不但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财政负担,而且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引发次生危害。因此,应考虑对现行的扑杀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第一,应提高扑杀政策的精准性。2018年以来,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我国逐步调整了扑杀政策,允许养殖场户通过“拔牙”方式“定点”规范清除风险隐患。这种政策调整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在疫情控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也降低了养殖场户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基层的广泛欢迎,其中的成功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完善、提升和推广。第二,应防止过度扑杀。如,针对禽流感防控,应考虑我国实施强制免疫政策的基本现实,在确保免疫密度、免疫质量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物理屏障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等因素,不再要求3公里半径范围内的大范围扑杀;应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等科技手段支撑决策,合理缩小、更加精准地确定扑杀范围。第三,应研究加强资源化利用。对于非人畜共患病以及可以有效控制卫生风险的动物疫病,可以“定点”屠宰染疫动物特别是同群动物,然后进行熟制加工。对于扑杀的动物,应在确保“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化”利用,防止把销毁作为疫情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唯一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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