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 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号(XBJ25130123147732326ZX)第三方企业名称错填成正定县美满旺果蔬店的事实。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蔬菜)打印件及所抽检的蔬菜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复印件。 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提供人签名认可,经查证属实。2025年07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正市监罚告〔2025〕3-0715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已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鸡蛋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24元整; 罚款 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户名:正定县财政局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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