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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畜禽养殖行业环境污染防治,严肃查处畜禽粪污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江西省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聚焦养殖废水达标处理,养殖粪污规范处置等重点环节突出问题,营造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惩戒警示良好氛围,促进畜禽养殖行业规范有序、绿色健康发展。 案例一:某猪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猪业有限公司主营年存栏6000头母猪扩繁项目,配套建设“预处理+UASB+两级A/O+絮凝沉淀+接触消毒池+氧化塘”废水处理设施,环评及排污许可明确要求,生产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方可排放。 【违法行为】 2025年5月19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猪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西侧黑膜尾水池旁放置有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黑膜尾水池水体浑浊。现场检查抽水设备及输水管道,发现存在明显抽送污水外排迹象。 据此,执法人员立即对黑膜尾水池内存水规范取样送检,检测报告显示,存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29mg/L、132mg/L、39.6mg/L,各项指标均超过《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经依法调查核实,该公司于当日凌晨,擅自使用抽水设备、塑胶水管,将黑膜尾水池内的污水抽排至厂区外山塘。 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新余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0元,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11月27日,渝水区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养殖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是畜禽养殖企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该公司心存侥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反映其法律意识淡漠,环保主体责任缺失。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严肃处理,有力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摒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增长的错误做法,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养殖粪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动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某农场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案 【基本情况】 渝水区某农场为年存栏2000头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场,场内配套建设4座储粪池,日常养殖粪污经储粪池统一收集贮存后,委托第三方公司转运处置,正常生产期间每2至3天开展一次粪污转运工作,末次粪污转运处置记录为2025年12月31日。 【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7日,新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其处于空栏状态,但该场区南面储粪池粪污满溢至池外,同时场内水泥空地露天堆放养殖粪污未采取防雨淋、防流失措施,部分粪污溢流至雨水沟并外排至场外水塘。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废物代码为“030-001-S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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