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海南省肉制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09-05 作者:佚名- 小 + 大

为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提升我省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特别是对农村地区肉制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1: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丽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5年3月31日,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当事人在明知所购的生猪肉为私宰、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将屠宰好的生猪肉拿去市场销售。经查,2024年9月1日至12月29日期间,当事人从生猪私宰点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约150头,货值共计人民币300679元,并将上述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在儋州市海头镇农贸市场内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5509.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白沙宝星冻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9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冰箱内摆放“容帝?韩式炸鸡串”“鑫瑞阳风味小肥羊肉串”“成霖虾仁牛排肉串”等预包装食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有18个品种共计107件,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965元,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白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07件过期食品;2.警告;3.罚款人民币6000元。

案例3: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澄迈瑞溪福瑞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案

2025年4月12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农家黑猪肉腊肠”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腊肠的“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质名单(第五批)》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腊肠生产了30包,每包售价人民币22.5元,销售总金额人民币6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猪肉原料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文件等凭证,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元。

案例4: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陵水椰林陵城川香小卤卤味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26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加工食品的28袋味精已超过保质期。经查,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26日期间,当事人经营卤味小作坊,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上述味精用于制作猪耳朵等卤味肉制品并销售,共经营32天,违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查处潘亮龙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猪肉案

2025年4月24日,保亭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检查,发现潘亮龙销售的猪肉无“两证两章”,属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无“两证两章”的猪肉77.32公斤;2.罚款人民币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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