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5〕13012325000137号 当事人:正定县鑫豪张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3MA0A1AT70T 住所(住址):正定县旺泉古街1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 2025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抽检单位: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JA25CJ02540S、抽检正定县鑫豪张饭店采购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06月0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正定县鑫豪张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5年04月29日抽检批次的鸡蛋,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和抽检批次鸡蛋的检测报告。2025年06月10日对正定县鑫豪张饭店张建军进行了询问,提取相关证据,并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06月26日对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并提取相关材料。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购进鸡蛋5公斤,购进价为7元/公斤,2025年04月29日由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3公斤,本次抽检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批次违法食品鸡蛋共5公斤,抽检样品3公斤(8元/公斤,购买的样品为24元),剩余2公斤用于做员工餐,涉案违法鸡蛋货值金额为38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No:JA25CJ02540S、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 执法人员于2025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检验结果及当事人复检、异议途径及正定县鑫豪张饭店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购进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正定县鑫豪张饭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检测公司主体资格和被授权委托的资格。 4.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证明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2025年04月29日抽检批次鸡蛋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 该笔录中当事人陈述了以下事实:(1)、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采购鸡蛋的事实。(2)、当事人认可2025年04月29日采购的鸡蛋,经河北冀安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3)、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的事实。(4)、当事人于2025年04月29日从街上摊贩采购的鸡蛋,购进价为7元/公斤,抽检样品按8元/公斤销售给抽检工作人员,涉案违法鸡蛋货值金额为38元,获利24元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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