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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工作实务问答(一)

时间:2022-12-07    点击: 次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屠宰检疫工作中,哪些动物产品能够实施检疫,哪些动物产品不能实施检疫,为什么?

1、李某从外省购买了一批牛肉,该批牛肉经屠宰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李某准备将一半牛肉分别销售给本地代理商,一半牛肉存储于冷库中。销售前,李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单纯的动物产品原则上已经不具备检疫条件,无法实施宰前健康检查、宰后同步检疫等程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否正确?

2、XX县食品加工企业,从屠宰场购买猪、牛、羊胴体进行精细分割,还生产肉卷等动物产品,该企业准备出售相关产品,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甲认为屠宰场出售的动物胴体已经检疫合格,对于分割、加工的动物产品不应再重复检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请问,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否正确?

答:官方兽医甲和乙的行为均是正确的。

解析: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删除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或者分销重新申报检疫等相应条款,因此,官方兽医甲的行为是正确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还调整了屠宰检疫动物产品的范畴,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屠宰检疫中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以外的动物产品不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畜禽屠宰同步检疫结束后,继续分割加工环节已经不属于检疫范畴,屠宰检疫出证范围是畜禽屠宰线直接生产的上述产品,不包括后续分割加工的产品。因此,官方兽医乙的行为是正确的。

官方兽医接到分销换证、贮藏后继续调运的检疫申报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关联法律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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