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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物检疫中法律责任的思考

时间:2022-03-15    点击: 次    来源:创安生物    作者:王永艳,王志成等 - 小 + 大

2.2.2 宰前检疫

首先要严格把控进场流程,如检查证件了解来源地是否发生疫情,观察畜禽整体健康状况,以及畜禽个体的具体健康情况,确保屠宰畜禽为健康状况并出具准屠单。如果发现病死或疫情状况,需要进一步检测确诊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病死畜禽污染的场地设备进行严格消毒。其次还要对运输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由驻场官方兽医进行监督检疫。最后驻场官方兽医对检疫证明、免疫标识、准宰通知书等清单进行记录和存档,并保存24个月以上。

2.2.3 宰后检疫

首先要对肉尸进行检查,如对体表颜色、光泽和充血情况简单地观察,还要观察体表的完整性和清洁度,对天然孔和可视黏膜进行检查,观察体表和关节有没有异常,还要进行体腔检查。其次要对内脏进行检查,如肝、心、脾、胃、肠道卵巢、肾等,如果有异常按照检疫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由第三方试验室进行下一步确诊。

2.2.4 特殊病种实验室检验(非洲猪瘟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因科研、药用和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且检疫合格的才可以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报捕获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且检疫合格的才可以饲养、经营、运输。

2.3 乳用、种用、宠物检疫

进口动物产品如乳制品、用于种用的动物遗传物质,以及携带的宠物都有一定程度的疫病风险,需要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对其进行相应的检疫检测。新防疫法对于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出了责任划定,根据疫病的伤害程度其应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来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登记。新防疫法针对流浪的宠物也进行责任划定,由街道办事处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宠物的控制、处置以防止疫病传播[4]。

2.4 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检疫是分不开的,不乏具有传染性的高危风险,这要求屠宰人员以及驻场兽医在屠宰过程中以及屠宰后对肉、脏器、毛、骨、蹄、角等动物产品仔细观察和思考。

3. 明确各环节法律责任 ,确保动物检疫科学规范,结果可追溯

3.1 养殖场户的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条件(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免疫、消毒、日常监测、疫情报告、出售调运前报告,接收检疫。

3.2 经纪人的法律责任∶主动到主管部门备案、所收动物必须是健康的、主动申报核酸(需要时提前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特定项目检测)、凭检疫合格证运输动物。

3.3 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运输车辆备案、装前卸后消毒、凭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承运、走指定专用车道。

3.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责任:接收报检、官方兽医现场检疫、特定的病种前置检测、限制调运动物运输范围、按规定出具检疫合格证。

3.5 屠宰场的法律责任∶不收无证的证物不符的、不收染疫发病的和病死的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特定病种检测、产品质量检测。

4. 实验室检测在检疫中的地位和作用

4.1 临床检查不能发现潜伏期和发病初期的感染动物。

4.2 国家有相关规定,跨省调运需要检测。

4.3 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4.4 按防治规范检测出报告。

5. 小结

5.1 各环节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事。

5.2 检疫工作必须重视实验室检测。

5.3 检测机构的选择和认定。

5.4 责任追究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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