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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1-12-18    点击: 次    来源:渔业渔政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三、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六)严格人员持证上岗。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渔政执法人员经渔业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执法资格,从事渔政执法工作。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和《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大纲》要求,在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范围内实施渔政执法资格考试。做好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法律知识考试衔接,实现渔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考试成绩共享互认。地方政府规定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须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方可进行专门考试的,从其规定。
(七)规范渔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除重点领域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性监管以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渔政执法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落实渔政执法工作规范,细化渔获物等涉案物品处置、易腐(烂)物品证据保全等执法程序规范。规范渔政执法案卷制作,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制作的案卷首页应当标注“中国渔政”标志。组织开展渔政执法案卷评查,持续发布执法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健全水生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渔具渔法认(鉴)定、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渔业资源损害评估等执法支撑体系。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渔政执法信息。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八)聚焦重点执法任务。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海洋和内陆休禁渔制度、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水生野生动物规范经营利用、水产养殖(含苗种)秩序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持续实施“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大案要案跟踪督办,严厉打击严重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稳妥推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推动出台渔业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开展渔业专项普法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推动法治文化与渔文化深度融合。
四、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手段
(九)强化执法装备建设。各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渔政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更新运维经费、涉渔“三无”船舶和非法网具等罚没物品处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保障。按照《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精神,统筹用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及相关资金,开展渔政执法船艇码头、信息化监管监控装备配备及运维。加强驻港监管机构等基层一线渔政执法机构办公用房保障,与渔港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强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外观建设,统一悬挂(涂刷)中国渔政标志,实现外观标志统一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严格落实渔政执法船艇注册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完善管理档案。渔政执法船艇、车辆应当刷写“中国渔政”标志。禁止使用渔政执法船艇、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十)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把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作为推动渔政执法创新发展的引擎、提升执法效能的着力点。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渔政执法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办案流转网上运行、执法文书在线生成、执法监督随时可控、数据分析实时量化,加快执法信息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渔政执法综合管理中心。
(十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中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作用,健全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核查督办、结果公开与反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主体协助开展监管执法活动,实现专防与群防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五、提升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
(十二)加强技能培训。深入开展渔政执法技能大练兵、竞赛比武、模拟执法、体能训练、交流学习等活动,组织区域间交流学习,加快提升执法实战和办案能力。积极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通过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案件集中评议,强化一线渔政执法人员现场处置、调查取证、法律运用、新型装备使用等实务技能,培养一批渔政执法业务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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