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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时间:2024-05-09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要求,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全省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深刻汲取近期媒体曝光省内外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教训,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组织对全省所有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等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日常监管排查、投诉举报、监督抽检、外地协查等案源渠道,深挖制售假冒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全链条、全环节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信息,建立清单。各级食安办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汇总梳理2023年以来群众投诉举报、部门通报、抽检监测、大数据分析、媒体报道等方面风险信息以及相关风险信息调查核实、依法处置的进度和结果,建立清单明细,并每月进行补充更新,全面掌握各地区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对未及时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督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全面排查肉类产品问题线索的通知》(冀市监函〔2024〕167号)的要求,结合工作职责,全面排查整治肉类产品问题隐患,确保肉类产品问题隐患出清见底;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问题隐患,实施动态台账管理。

(二)紧盯重点,严厉查处。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聚焦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驴肉火烧店、火锅店、自助烤肉店等重点单位,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同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肉类产品抽检监测,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大肉类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12316”“12315”举报投诉电话,坚持“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交叉互查、异地检查等手段,持续加大肉类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8种违法行为:1.非法使用猪肉、马肉等制售假冒驴肉的违法行为。2.非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等其它肉类冒充牛羊肉等违法行为。3.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4.非法使用未割除病变淋巴及病变组织的“糟头肉”、毛皮动物胴体肉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5.非法加工制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肉类的违法行为。6.猪肉干冒充牛肉干等违法行为。7.使用磷酸盐为预制调理肉注水等违法行为。8.非法制售肉及肉制品“黑窝点”“黑作坊”“黑摊贩”。对逃避监管,不建立台账,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及时列严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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