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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09    点击: 次    来源:财政部、科技部    作者:新闻办 - 小 + 大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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