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监督执法 > 文章

兽药执法十个典型案例及分析

时间:2020-12-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4月21日,XX县农业局对该兽药经营部立案调查。经查,该兽药经营部于2013年1月10日从兽药原料药生产厂家购入土霉素原料药6桶,在明知不能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的情况下,于1月23日销售给养殖场2桶,货值金额7530元。
XX县农业局认为,该兽药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3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 检查技巧方面。本案是在发现养殖场使用原料药后,立即对经营企业进行检查的典型案例,这是发现案源的有效途径。
2. 本案关键是对原料药的定性。执法机构通过核实进货渠道获知,该兽药是从兽药原料药生产厂家购入,并核实批准文号,确定为原料药,定性准确。
3. 处罚适当。当事人明知法律规定不能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还故意违法,应从重处罚,处罚3万元适当。
案例九 生猪养殖场使用假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1日,XX市执法人员在生猪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养殖场使用的“呼炎倍抗”、“氟苯尼考”、“阿莫西林”、“黄芪多糖”、“强力霉素”、“驱虫清”、“土霉素”等7种兽药标注的产品批准文号未经农业部审核,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作了检查笔录,同时对证物和现场情况进行了查封和拍照取证。
6月3日,XX市农业局对该生猪养殖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5月5日从销售员购进“呼炎倍抗”、“氟苯尼考”、“强力霉素”、“驱虫清”、“阿莫西林”、“黄芪多糖”、“土霉素”等7种兽药共计10箱。以上兽药均在其场内生猪上使用。上述7只产品均未经农业部审查批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假兽药。
XX市农业局认为,该生猪养殖场使用假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当事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解析
1. 定性假兽药。该养殖场未能提供该批兽药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向生产企业发产品确认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回复;经“中国兽药信息网”上系统查询确认没有审批上述兽药,定性假兽药正确。
2. 查实兽药使用行为。当事人笔录中该场负责人承认使用,且用药记录中显示该养殖场使用该兽药情况。
3. 固定证据方面。(1)对现场兽药登记;(2)现场勘验笔录;(3)对现场违规兽药查封;(4)养殖档案。
4. 本案主体为法人组织,属《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范畴,处罚准确。
案例十 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饲喂动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2日,有群众向XX区农业局举报有人使用兽用原料药。接到举报后,当地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在被举报人的养殖场现场,当场查获1桶还未用完的黄芪多糖兽用原料药(规格25公斤/桶,生产批号090603),经称重还剩余19公斤。
XX区农业局依法组织了立案调查。经查,该桶黄芪多糖兽用原料药是当事人于2012年8月28日从XX畜禽兽药经营部购入的,购入价格为2900元/桶。此前,当事人还曾从XX兽药经营企业进过4包黄芪多糖兽用原料药,每包500克,进价70元/包,货值280元。已经全部直接添加至饲料中饲喂鹌鹑,合计用掉8公斤。
XX区农业局认为,当事人将黄芪多糖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饲喂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例解析
1. 案源方面。本案是群众举报发现案源。对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2.调查取证方面。养殖场取证应调取购入兽药的记录,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情况调查笔录,来印证养殖场存在使用原料药的全部证据,证据充分有效。

上一篇:将猪肉冒充羊肉销售,该如何处罚?

下一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中常见问题和案例评析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