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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

时间:2017-06-0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财务司 - 小 + 大

        3.补助经费申请
        每年3月15日前,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农业部、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29日)期间中央财政强制扑杀实施情况,应详细说明强制扑杀畜禽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有关要求做好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开始,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各省(区、市)可在项目支持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经费监管。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经费申请和发放程序,细化补助标准。省级实施方案请于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公开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等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
        (三)强化宣传培训。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和移动终端等载体,以及进村入户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广大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动物防疫组织等充分了解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促进政策全面落实。
        (四)加强绩效考核。财政部、农业部将制定出台资金绩效评价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加快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省级财政、兽医主管部门也要科学制定本辖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方案,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五)注重信息调度。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分别于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部、财政部报告。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请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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