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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拆迁”有关政策分析和解读

时间:2016-10-31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五、明确三个“执法层面”
        第一层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很简单,环评手续必须全,没有的补办,并且停止建设。
        第二层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三个“未”很好理解,养殖场是你建的,但关于粪污处理这块儿,配套设施未建、未合格、未委托,你什么都没有,那就别干了。
        第三个层面,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这一“超”一“漏”的理解就是,环评你也有了,配套设施你也建了,但是运营中你超了、漏了,就要适用法律而不仅仅是法规来惩罚你了。
        这三个层面顺序非常清楚。
        在养殖场粪肥还田技术和装备方面都有和全球领先水平同步的成熟方案。《新条例》的试析,从一个业者角度出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信大家都会有自己的不同的关注点和独到的见解。虽然在实施细则上确实还有待深入,但在《新条例》原则指导下的实践没有理由停滞。无论怎样解读《新条例》,搞清了政策原点、明确了管控手段,知道了鼓励方向,警醒了惩罚措施,对解决好养殖粪污这个制约了行业发展的瓶颈,一定是有益处的。
        养殖粪污,何去何从,这个本不应该是问题的问题不但成为了问题,而且已经困扰了大家很多年,挑战着行业向前的步伐。《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两年多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原则的明确,对养殖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说不”,落实可持续的解决方案,长治久安的解决好这个问题,已经是不能继续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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