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07 点击: 次 来源: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 2、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手续便擅自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是典型的既无营业执照又无食品生产资质从事食品加工的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无证生产、进货查验缺失等违法行为,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时刻绷紧食品安全弦,坚决守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底线。 案例四: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小作坊销售肉制品虚假宣传案 1、基本案情:2026年4月14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辖区某食品小作坊销售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2月1日起在某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同肠等肉制品。然而当事人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不具备平台所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资质。因此,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由该食品小作坊加工的同肠的生产者为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无锡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致使宣称的生产者与实际生产者不相符。当事人对销售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典型意义:食品生产主体销售自产产品,依法应当如实标注生产者信息。本案当事人系肉制品小作坊,仅持有食品小作坊加工资质,为满足线上平台销售资质要求,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虚假宣传,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有利于督促食品生产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肉制品网络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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