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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斯”变“顶级和牛”?“吹牛”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6-03-20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电子菜单应属商业宣传范畴

餐饮行业数字化背景下,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的法律定性是规制此类宣传行为的前提。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关联点餐页面的核心功能与餐饮服务销售环节紧密衔接,主要用途是辅助消费者完成点餐,并非独立于经营活动之外、以“广而告之”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广告,应纳入商业宣传范畴予以规制。

判断此类载体属性的核心,在于其是否与线下销售行为紧密结合、是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点餐决策,而非仅以是否通过互联网传播简单认定为商业广告。

2、菜品标注不实构成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原料、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认定该类行为的核心,在于审查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该差异是否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

本案中,餐饮公司对菜品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作出了清晰的实质性表述,并非模糊的营销用语;其实际使用的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具有实质性差异;M9级为澳洲和牛最高等级,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该宣传内容的合理信赖,必然会对菜品品质产生更高预期并据此作出消费决策,该行为已构成法定的虚假宣传。

3、诚信宣传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食材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直接关系餐饮服务的品质与价格,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经营者在使用电子菜单等数字化载体进行经营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刻意虚构、夸大食材信息,不得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唯有所有经营主体均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如实披露经营信息,才能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餐饮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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