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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如何处置?

时间:2025-04-2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张锟 李雨珍 - 小 + 大

一是在产地检疫时,官方兽医查验耳标不仔细,在未认真核对的情况下,直接将耳标打上,导致出现耳标信息不符的情况。二是贩运者在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后,又再沿途装车,对于后面装车的生猪,自己去加施耳标,信息就会不全。三是有的是直接就没加施耳标,继续出售运输。以上三种情况,都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并进行补检。另外,对于生猪没有耳标的,除了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罚外,还应当按照《畜牧法》针对无耳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4、关于时间不符的问题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检疫证明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无正当理由的,要进行处罚。检疫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目的地,存在很多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极端天气、政策调整等人为不可调控因素,也有主观恶意行为。之所以对有效期有要求,主要是考虑动物及其产品,在路途中暴露时间越长,发生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就会逐渐增大,尤其是一些潜在性疫病,会造成沿途的疫病传播风险。对于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关凭证的,可以不予处罚,对于一些无正当理由,尤其是人为恶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5、关于目的地不符的问题

承运人应当按照检疫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动物,这样既便于对动物调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进一步制定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能防范一些违法调运行为,现在国家实行疫病分区防控制度,实施了“点对点”调运政策,一些屠宰用的动物,跨大区必须进行点对点备案后才能调运,一些贩运者为了跨大区调运,直接将检疫证目的地申报为本大区,但实际上却直接调往其他大区屠宰场,通过改变目的地,达到逃避管控的目的,但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检疫秩序,影响了国家分区防控政策的执行。因此,对于实际到达地与目的地不符的情形,应当依法严格查处。

6、关于运输车辆不符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畜禽运输车辆实行备案制,未经备案的车辆不得从事畜禽运输活动,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目前一些地方实行了车辆备案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机制,未经备案的车辆无法出具检疫证明,从而形成对运输车辆备案的倒逼和监督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车辆不符合备案条件,防疫条件不达标,会通过套用已备案车辆的车牌号进行运输,就会出现实际运输车辆与检疫证明信息不一致的现象,这些车辆的运输活动可能会存在一定疫病传播风险隐患,因此,要予以制止和打击。对于实际车辆信息与检疫证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情形不一致,处理方式也不同。一是对于车辆信息不符,但实际运输生猪的车辆也是经过备案的,可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给予处罚。二是车辆信息不符,同时实际运输车辆也没有经过备案,笔者认为,可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给予处罚。因此可见,同样属于车辆信息不符,但未经备案的情形更严重,处罚也更严厉。

三、思考及建议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及其产品合法经营的唯一凭证,也是通行证,因此,也成为违法分子造假、弄虚作假,从而获得行政许可权利的重点对象,因此,执法部门要加强查证验物,聚焦检疫证明证物不符问题,切实维护检疫秩序。

1、加强监督执法

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巡查,严格监督,加强对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监管力度,同时借助电子出证信息平台,加强网络信息审查,梳理汇总问题线索,及时研判风险,适时向下级业务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函,督促调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纠正,规范合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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