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产品安全 > 动物检疫 > 文章

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如何处置?

时间:2025-04-28    点击: 次    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    作者:张锟 李雨珍 - 小 + 大

农业农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监督检查中,有时会遇到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问题,该文通过梳理分析当前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动物数量、种类、耳标、目的地、有效期等与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问题,探讨交流有关处置措施,以期能帮助基层工作人员合法合规处理此类问题,确保依法行政。

官方兽医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或承运人持有动物检疫证明,方可进行销售或运输。但在现实中,由于线路调整、计划有变、中途卸车、天气因素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运输的动物与检疫证明上的信息不符,除了一些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有蓄意行为,尤其是一些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对检疫秩序和市场交易行为造成破坏,甚至危害养殖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因此,为了加强动物检疫证明的监督查验,强化证物信息不符行为的管控,该文梳理了常见的证物不符情形,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

一、现状及有关法律法规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出售、运输或经营的合法凭证,也是唯一凭证,货主或贩运者必须严格按照检疫证明上的数量、种类、有效期、目的地进行运输,否则就可能涉嫌违法。但在基层工作实践中,检疫证明上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相符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是客观原因,非故意造成的,比如运猪车辆在运载过程中,目的是用于再饲养的,会先后在不同的养殖场卸载生猪,到后面的养殖场时,就会出现实际生猪数量少于检疫证明上数量的情况,这属于正常原因。还有些受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生猪车辆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属于非人为可控因素,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也有些属于恶意行为,如为了逃避处罚、蒙混过关,检疫证明上的种类不一致,持有转让的检疫证明,或者实际数量超过检疫证上的数量,此类行为属于有意行为,就涉嫌构成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当前对于动物检疫证明信息不符等问题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其中《动物防疫法》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处罚条款,同时对于检疫不合格、病死、死因不明、染疫、疑似染疫等情形,也明确了处罚条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于检疫证明证物不符的几类情形,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为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信息不符的几类情形及处置建议

1、关于种类不符的问题

检疫证明与实际动物或产品种类不符的情形在实际检查中并不多见,比如运输的是生猪,检疫证明上信息是禽,或者犬的检疫证明信息上种类为猪等。凡是种类不符问题,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行为,对该行为的处罚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处罚,给予货主货值1倍以下,承运人运费3~5倍,甚至5~10倍处罚。

2、关于数量不符的问题

数量不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数量大于检疫证明数量,二是实际数量少于检疫证明数量,对于实际数量少于检疫证明上数量的,表明检疫证明是可以覆盖实际动物的,检疫证明是有效的,能够提出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予处罚,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动物数量多于检疫证明数量的,检疫证明信息已经不能覆盖实际数量,应当视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情形,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同时还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补检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予以收缴销毁。

3、关于耳标不符的问题

耳标是动物的唯一身份标识,是进行质量追溯的有效凭证,也是检疫合格的前置条件,因此,要加强对耳标的查验工作。动物的耳标与检疫证明上的耳标信息不符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上一篇:生猪屠宰检疫流程要点探究

下一篇:没有了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