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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康震:要正视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当中的问题

时间:2022-10-17    点击: 次    来源:兽易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于康震在全国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座谈会上分析了当前兽医卫生监督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当前现实存在问题的方法和工作重点。于康震指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为促进兽医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2013年底传入的小反刍兽疫疫情,在半年内波及了22个省(区、市),集中反映出动物防疫监督和疫情预警报告等方面存在漏洞。今年农业部通报的两批动物卫生监督系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基本上都是“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识”之类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些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在执行法律法规制度上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知法犯法的问题。部分地区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乱抛病死猪、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规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还在发生,也客观反映出监督管理对象法律意识淡薄、管理部门监管措施缺位的问题。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现阶段我们在开展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难题。

1、现行法律制度与新的工作要求不匹配问题

第一个突出表现是,法律体系还存在空白地带。到目前为止,我们还缺少管理兽医队伍的专门法律,一些法律法规还存在配套不够、衔接不畅的现象。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仅对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这三类兽医人员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农业部虽然陆续制定了一些配套规章,但与实际工作需求相比,仍存在一些空白。第二个突出表现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比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应根据形势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应根据生猪屠宰转型升级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第三个突出表现是,法律执行还有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养殖者是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散养动物比例较大等原因,政府兽医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承担了散养动物、甚至是规模养殖场动物的免疫任务。又如,我们设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的初衷是前移防疫关口,使养殖场建场之初即符合防疫条件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多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仍在开办、无法关停;有的新建养殖场也没有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建设,这其中既有制度规定的合理性问题,也有各地执行规定时避重就轻的原因。

2、机构队伍与繁重的执法任务不适应问题

主要表现:一是屠宰监管职责调整质量不高。有的地方仅在农业部门加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编不随事走、人不随事走”的问题突出;有的地方部门间对人员编制、项目划转等事项迟迟达不成一致;部分市县屠宰管理部门执法专项经费没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省级屠宰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二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问题异常突出,不少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10人左右,直接从事监督执法的县级人员则更少。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监管职责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而行政主管部门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问题,远不能适应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全国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到25%,在地市级这一比例也不超过60%。一些地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分所的执法人员老龄化问题严重。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缺少必备的法律和专业素养,并且职业道德水准不高。四是法律制度和纪律规范执行不严。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乡镇派出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到位,违规出具检疫证明、违规补检、违规处罚等现象还时有发生。据统计,2014年,全国查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126件,处理涉案人员153人。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大多都是“不按规程检疫”和“未做检疫而出具检疫证明”,部分执法人员还因此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3、装备条件与严格的执法要求不相配套问题

相对于兽医卫生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基层执法机构普遍缺乏先进、便捷的监督执法手段,信息采集、分析、运用能力明显不足。目前,部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机构还在租房办公,不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仅有一台执法车、平均2-3人才有一台电脑,取证设备、执法设备严重缺乏,工作条件无法满足要求,严重影响了兽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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