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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22-02-18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摘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推进农业法制化进程、农业部门职能转变和保障农业可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在探究当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策略,以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整体水平。
  1 农业综合执法概述
  综合执法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对于制度的一种创新型执法体制,它打破了行业和部门的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多个相关行政机关的权利,由综合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具有多样性。农业综合执法具有其独有的特点,工作范围涉及面广,并且聚焦“三农”,面临的情形复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需要执法人员既具备农业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要具有法律知识与理念,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农业综合执法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
  加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推进农业法制化进程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中国法制化逐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构成了农业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我国实现农业法制化的进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求,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我国应全力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加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农业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综合执法机构可以统一行使执法的权利,从而将各个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利归一化,充分提高了执法的及时性以及有效性。加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是保障农业稳定发展的需要,只有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设,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富足、百姓富裕,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推动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农业综合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 综合执法法律依据不完备
  我国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起步较晚,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也相对延迟,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大多数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当代的国情,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从而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农业综合执法的执法流程以及执法内容等方面缺少确切的法律条文,大多数情况下,依据其他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执法,所以法律的局限性限制了执法的成效性。在人员执法的过程中缺少部分法律依据,导致困难重重,备受争议。
  2.2 综合执法范围界限不明确
  执法范围界限不明确引发一系列问题,其中以多头执法和分散执法最为常见,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过程中,农业综合执法推翻了原有的行政处罚权的集中制,可能会影响有关部门的既得利益,所以在农业综合执法的管理内容方面,并没有达成统一。因为不同的省份乃至不同的区域,具有不同的执法范围,综合执法应集中哪些相关部门的执法权,也并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在日常的工作推进与行使执法权力时,往往存在争议,带来许多不便。
  2.3 综合执法经费不足
  农业综合执法具有其独有的特点,范围较广,内容较多,执法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极强,因此执法办案的经费必不可少。由于经费不足,许多农产品无法进行抽样检测,降低了执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农业执法人员办案需要一系列的辅助设备,包括车辆、摄像取证设备、通讯设备、勘测设备等,经费不足将导致设备滞后,从而将不利于侦破违法案件。
  2.4 综合执法人员素质不足
  农业综合执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要求既掌握农业专业技术,又具备法律知识,但是由于当前的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大部分主要是各部门抽调而来,法律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所占比例较少。而且因乡镇农业农业部门改革,农业执法队伍不稳,待遇偏低,很难留住优秀的专业性人才,导致综合执法队伍在理论层面,知识储备不足,在社会实践层面,执法能力不够,所以并不能充分满足综合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直接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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