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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时间:2022-02-15    点击: 次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案件名称: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4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赴本市虹口区海伦路88弄2号2701室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的宠物驱虫药“advocate”(中文名称:爱沃克)一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经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名为“PRINCESS柒”的网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上销售假上述假兽药。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于2021年9月22日正式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库存假兽药(货值540元):规格为4公斤以上猫用的“爱沃克”3支,规格为4公斤以下猫用的“爱沃克”3支;2、没收违法所得990.00元;3、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3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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