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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重点

时间:2021-0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刘振伟 - 小 + 大

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关于动物防疫法第二次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学习宣传和施行这一事关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国农村杂志社约请主持法律修改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对修改的主要问题作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两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由10章85条修订为12章113条,向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迈进一大步。
一、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法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涉农法律制度中带有基础性的重要法律。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饲养动物量大面广,养殖方式相对落后,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增多,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动物防疫形势严峻复杂,主要表现在:一是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缺乏全面的中长期规划,疫病多发高发突发,潜在风险及防控压力大。二是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环节薄弱,制度建设、资源配置、部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三是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不完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建设滞后。四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及保障措施难以满足防疫需要。五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觉性不强。六是法律责任缺乏刚性。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审批监管和检疫检验提出明确要求,需要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综上,修订动物防疫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动物防疫法的总体思路及重点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提升动物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制度性问题,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八个方面得到强化:一是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基础上,推动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调整了动物防疫方针;二是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机制;三是强化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四是强化对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五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六是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七是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保障措施。八是强化法律责任。
(一)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调整动物防疫方针
过去,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有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防不胜防,成本很高。有计划地净化、消灭对动物卫生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有步骤地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体,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我国于1956年、1996年已分别净化、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国外一些国家亦成功净化、消灭了十多种重点动物疫病,积累了成功经验。为此,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方针调整为,“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对动物疫病防控方针的调整,是实践检验的结果,也是付出沉重代价后形成的共识。在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路径上,是单纯走“疫苗路线”,还是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净化、消灭路线”,长期争论不休。这次修订,着眼长远,权衡利弊,确定了“疫苗路线”与“净化、消灭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取二者之长,有利于最大限度提升动物防疫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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