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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及重点

时间:2021-02-12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作者:刘振伟 - 小 + 大

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疫情处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运营、动物防疫体系队伍建设、工作条件和物资保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特别是重大疫情处置,涉及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疫区封锁等问题时,必须由地方政府出面。
(五)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
1、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评估预测,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可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为了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将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列入参与部门。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
强制免疫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国家先后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纳入强制免疫范围,为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挥了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方针调整后,需要将强制免疫、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综合配套实施。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动态管理,并与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作好衔接。为了保证强制免疫的实施效果,明确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强制免疫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乡级政府、街道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针对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动物疫苗质量问题,明确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制度
我国70%的重大动物疫病源于活体动物调运,最大限度减少动物远距离调运并加强卫生监管,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国家实施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制度,建立基于分区防控的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根据防控需要,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引导推进活畜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最大限度减少活畜禽跨省长距离调运。对动物运输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省境或者路过省境。为了防止发生疫情时,动物、动物产品调运造成疫病扩散,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我国陆地边境线长,口岸通道多,跨境放牧、边民互市贸易活跃,境外动物疫病输入风险大。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都是由境外传入。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输入。
4、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等手段,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制品,消灭其所携带的各种致病原,有效减少致病原传播蔓延,防止污染生态环境,防止相关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随着我国畜禽养殖规模扩大和数量增加,在饲养、屠宰、加工、运输、交易等环节出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数量增多,如何处理这些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已经成为保障畜禽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
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缺失,修订后增加专章予以规范:一是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动物防疫工作范围。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承担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三是规范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规划、建设及运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四是建立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五是明确县、乡两级政府组织协调对水域和公共场所无主病死动物的收集、处理和溯源责任,明确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环境发现的野生动物搜集、处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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