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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管控途径研究

时间:2020-10-21    点击: 次    来源:中国肉类机械网    作者:许丹宇,成琼琼 - 小 + 大

摘要:文章针对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系统分析了目前该行业的管控政策、标准和技术,提出了今后行业管控技术的发展方向,旨在为该行业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

作为农副产品加工重要的分支领域,近年来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已是世界上最大的肉类生产国,但该行业的环境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其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固废的处置去向,一直是环境污染管控的重点。本文从国内外屠宰加工废水标准、处理技术、管理方法出发,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今后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应用原则进行了总结,以期为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的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和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1、行业污染管控政策及标准

1.1  主要政策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污染治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治理等制度的落实,对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的治理和管控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1.1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要求排放工业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1.1.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要求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包括农副食品加工在内的十大重点行业。制定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1.1.3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是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

1.1.4  排污许可制度

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建立健全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推动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对于在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对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及监管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1.5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提升氮磷污染防治水平,农副食品加工行业被列入总氮总磷重点排放行业。《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指导相关工况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

1.2  国内外污染排放标准

1.2.1  国外排放标准

1.2.1.1  废水方面

美国1997年在美国联邦法典(CFR)中颁布了《肉类加工工业点源控制标准》,2004年又进行了修订。该标准适用于畜禽的屠宰、肉类制品的加工及包装。该标准根据加工厂规模、处理工艺,共分为17种处理水质要求,主要对生化需氧量(BOD5)、总可溶性固形物(TSS)、油脂、氨氮、总氮、pH值、粪大肠杆菌等指标做了限值规定。欧盟的《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每天屠宰量达50t(约700头)以上的屠宰场和屠宰副产物加工量达10t/d以上的加工厂”,但只对BOD5、COD、SS、总氮、总磷做了要求。日本屠宰工业废水只对BOD5、COD、SS、总磷、大肠杆菌数、凯式氮(TKN)做了要求,其排放浓度显著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印度仅对BOD5、SS、油脂做了限值要求。

1.2.1.2  恶臭气体方面

美国针对某些特定的物质制定了标准,如康涅狄格州规定硫化氢与甲硫醇46h的平均限值分别为6.30μg/m3和2.20μg/m3。荷兰2000年颁布的《国家排放准则》规定, 屠宰厂和肉类加工厂恶臭排放限值为C98.0,1-hour=1.50OUE/m3,新建污水处理厂恶臭排放限值为C98.0,1-hour=0.50OUE/m3。英国2003年颁布的《H4—恶臭管理导则》规定,食品加工行业的恶臭排放限值为C98.0,1-hour< 2.00OUE/m3。日本1971年制定的《恶臭防治法》规定了氨、甲硫醇、硫化氢、甲硫醚和三甲胺等5项指标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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