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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4-04    点击: 次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局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一、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动物案

案例事实:长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当事人徐某某正在售卖的无动物检疫证明仔猪13头。经立案调查,查明该批仔猪来自非洲猪瘟疫情省,共调入16头,已销售3头,剩余13头的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长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徐某某作出了没收剩余13头仔猪予以无害化处理;没收销售3头仔猪的违法所得2493元;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994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案

案例事实:金华市某菜牛有限公司经营的牲畜市场主要经营范围为菜牛销售和市场经营管理,自2013年12月搬迁后,婺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市场动物防疫设施、防疫制度等不符合要求,并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该公司在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恢复营业。

处罚决定:金华市婺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三、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案例事实:杭州市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宠物诊疗机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机构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动物诊疗范围并不具有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的资格。经立案调查,查明其聘请的注册兽医潘某某在2018年7月期间,实施了2起母猫绝育手术,获违法所得2154元,属于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行为。

处罚决定:杭州市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没收某宠物诊疗机构违法所得2154元,并处罚款6000元。

四、变造检疫证明案

案例事实:当事人汪某某将50公斤猪肉运到开化县生猪屠宰厂加盖检验章。屠宰厂官方兽医发现不是本厂屠宰的猪肉后拒绝盖检验章,同时发现当事人所持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很可能是变造的,并当场收缴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后查明,当事人汪某某本想将50公斤未经检疫的猪肉销售到衢州市区,因销售到衢州市区的肉品需凭“二证二章”方可上市销售,当事人便耍起了小聪明,利用制图软件变造了一份检疫动物产品证明,并变造了检疫证号、产品数量、签发日期等。

处罚决定: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汪某某做出没收未经检疫的猪肉50公斤,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案例事实:黄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某宠物用品经营部(经营者:陈某某)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二楼冰箱中存放有疫苗,同时在其销货清单上发现有“针”、“四联”、“狂犬”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经立案后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给宠物狗注射疫苗的动物诊疗活动,从6月1日至6月24日,共注射疫苗11次,违法所得820元。

处罚决定:黄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20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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