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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现状问题和建议

时间:2016-09-0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周子涵 - 小 + 大

  某市2015年至2016上半年,给辖区内992只犬和猫出具了产地检疫证明,其中宠用托运490只,销售418只,实验用犬74只,比赛展示犬10只,没有屠宰和整车贩运。根据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将申请办理犬猫产地检疫的主体分为以下五类。
  家庭携带外出宠物。以家庭饲养宠物为主,出行高峰集中在寒暑假和节假日。能够定期进行狂犬病以及相关疫病的免疫,能够随身携带狂犬免疫标识,能够提前预知行程并申报检疫,但没有养殖档案,不会主动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自驾出行者往往逃避检疫,对其监管和执法的难度较大。
  销售宠物。以宠物幼崽贩卖和销售为主,有固定的饲养地点,能够主动对犬和猫进行初次免疫,跨省销售时能够主动申报产地检疫,有正规的免疫标识。但没有养殖档案,不会主动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因同窝宠物之间相似程度较高,出售的宠物日龄普遍偏小,有“冒名顶替”和提供虚假材料的动机,对其监管和执法有一定难度。
  实验用犬。以院校和科研单位饲养为主。有固定的饲养地点,能够对实验犬进行完整的免疫,饲养管理相对规范;有养殖档案,一般成批次申报产地检疫。但对规定疫病和相关疫病进行实验室监测的积极性不高。
  比赛、展会用犬。多为赛犬或种犬。与家庭宠物犬相似,免疫完善,饲养精细,有明确的行程计划。但没有养殖档案,不愿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通常自行驾车托运,除必要外,不主动申报检疫,对其监管和执法难度较大。
  肉狗和猫贩运。以肉狗和猫为主。没有正规的养殖地点,基本没有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部分犬和猫涉嫌偷盗或来路不明;不主动申报检疫,不愿逐只进行实验室检测;成批次运输,对监管执法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和反侦察能力。
  综合上述分析,在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中,最常见的是家庭携外出宠物和销售宠物;免疫和饲养档案相对规范的是实验用犬和展会用犬;监管执法难度最大的是自驾携带和肉狗和猫贩运。
        犬猫产地检疫中的问题:
  农业部虽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指导意见等多种方式强化犬猫的产地检疫工作,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缺少统一的畜禽标识、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成本过高、对贩卖的幼犬难以完成规定免疫程序、省内动物检疫证明的有效期设置过短、对自驾外出携带的犬猫难以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
        建议:
  推行犬猫身份电子芯片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宠物身份识别系统。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推广犬猫身份信息电子芯片化管理,逐步在国内建立起统一的犬猫身份信息平台,实现犬猫身份信息的准确读取、快速识别和可追溯管理。
  尽快出台宠物健康标准,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专业作用。建议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尽快出台宠物健康标准,明确犬猫等宠物在产地检疫时应当达到的调运标准。同时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疫病防控中的专业作用,必要时可以考虑将临床诊断报告作为产地检疫前置条件的可行性。
  引入风险评估机制,区别对待家养宠物、实验动物和销售宠物。根据犬猫饲养条件和用途种类的不同,按照风险评估、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当简化家养宠物的检疫流程,明确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有效期限。同时加强对违规销售宠物、贩运肉犬等高危活动的监管力度。
  下放省内动物检疫的管理权限。基于省内调运动物仅在本省流通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各类检疫规程基础上,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检疫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经省属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农业部备案执行。
  修订《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2008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多次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部门职能分工。但对《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内容尚未进行修改,常常出现部门职能和法律责任不对等、不一致现象,给基层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建议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做到事由法定、责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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