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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12-27    点击: 次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9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动物疫病不断传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省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兽医执法职能、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兽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明确机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省畜牧兽医局承担省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为省农业厅内设副厅级机构;设区市整合农业、畜牧水产职能和机构,设置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市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级在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县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省、市、县(市、区)要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要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可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任务较小的县也可与执法机构合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5号),健全完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基层动物防疫站为县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责。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三、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农牧)部门核定,原则上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个别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从本级同类编制总量内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的有关规定进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属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级政府也要成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在200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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