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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发[2005]15号文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12-27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
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1日 农医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动物防疫能力建设,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机构,明确工作职能
        当前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各地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近年来,一些畜产品主产省(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省对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健全完善了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强化防疫职能,进一步增强了依法防疫能力,取得了一些经验。各地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和借鉴各地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统筹规划,提出本地兽医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扎实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工作;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在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畜牧行政管理职能,兽医、畜牧机构可以合并设置,机构名称可使用兽医局或畜牧兽医局。
        (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在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具体指导,分级负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防止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
        (三)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和加强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兽医系统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各地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一乡一站或按区域设置畜牧兽医站。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在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的原则基础上,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具体管理和运行方式。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免疫注射、疫情普查、畜牧技术推广培训、畜牧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组织形式。一是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畜牧兽医站直接实施,人员工资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按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二是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出的畜牧兽医站按照公益性服务工作量,聘任一定数量的防疫员,由政府给予补贴,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比例返还作为工作经费;三是县级派出机构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通过招投标方式,由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承担公益性技术服务,政府支付所需工作经费。无论采取上述哪种组织形式,都要保证基层动物防疫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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