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四川省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

日期:11-07 作者:佚名- 小 + 大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5〕22号),有效发挥政策措施在稳产能、惠民生中的导向作用,便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申请,2025年11月4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共同编制了《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全文如下。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实施指引

为确保《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落实,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特制定本实施指引。

一、第一条促进畜牧产能稳定

《十条措施》原文:对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场(户),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稳定肉牛基础产能,改良肉牛品种,提升肉牛品质。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农发〔2024〕19号)。

(二)激励对象。全省从事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牧场、家庭农场和农户。

(三)激励标准。对实施人工授精并符合品种要求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四)申报流程。所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均可到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没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可由乡镇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集申报资料,汇总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1头能繁母牛最多申报一次,过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

(五)申报时间。政策实施期内。

(六)受理部门。乡镇畜牧兽医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八)兑付方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激励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养殖户手中。养殖户是法人的,通过基本账户发放。

二、第二条支持养殖场降本增效

《十条措施》原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的畜牧业设备,加大报废更新补贴力度。

(一)政策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14号)。

(二)支持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支持标准。参照《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具体财政补贴金额。

(四)申报流程。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五)申报时间。购机行为完成后。

(六)受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七)业务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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