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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11月4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四川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是指设立于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合理控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数量。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有配送能力的生猪屠宰厂(场)50公里以上或车程90分钟以上。 生猪日均消费量少的民族地区且县域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城区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有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需求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保障供给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消费、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冷链配送能力等情况,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立规划或方案,经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符合所在地建设用地选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等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设备;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病害生猪及产品暂存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新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须经所在地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应包括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 第九条 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后,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设置规划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书面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收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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