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日照市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日期:09-11 作者:佚名- 小 + 大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日照市东港区某宽食品加工厂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3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肉类及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在日照市东港区某宽食品加工厂的成品速冻库内发现存放有涉案肉制品12箱,外包装箱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5日,箱内产品包装袋封口处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5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6月24日,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3000元。

合规提示:食品生产日期必须真实、准确标注,不得提前标注或篡改。食品生产者需建立严格的标签管理与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杜绝任何篡改日期的侥幸心理。诚信经营是生存之本,切勿因小失大,自毁商誉。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腐败变质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经营场所。

2. 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笛驴肉火烧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今年以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日照市公安局组织对餐饮环节驴肉制品开展了执法抽检。经抽样检验,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笛驴肉火烧店经营的熟驴肉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将驴肉火烧及熟驴肉的原材料由驴肉换成卤肉(含马肉和猪肉),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2月26日,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合规提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厉追责,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按销售金额分档量刑,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的食品。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深加工肉制品通常难以通过外观、气味等感官特性判断其真实品质。消费者在选购时,价格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应特别关注该类产品的定价是否与同类新鲜肉品相符。若遇到价格明显偏低、过于异常的产品,需保持警惕,仔细辨别后再作购买决定,以避免购入劣质肉制品。购买后,请妥善保留购物发票、收据、电子支付记录等有效凭证,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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