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

国家对兽药从严从重处罚等违法行为查处答记者问

日期:12-25 作者:佚名- 小 + 大

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农业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农业部为什么要制定发布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

答: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动物健康、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出台了《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扎实开展兽药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据统计,2013年我部抽检兽药15218批,合格14184批,合格率93.2%,比2004年度(70.34%)提高22.86个百分点,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

但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守法意识不强,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去年媒体曝光的河南海润、江西海联非法添加兽药标准之外其他组分等违法行为,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我部发布《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坚强有力的依据。

问:请谈谈制定《公告》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过程?

答:制定《公告》,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依法查处原则。《公告》所列情形均在《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二是突出重点原则。重点针对严重危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三是从重处罚原则。对所列严重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包括按上限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对相关人员终身禁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确保《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公告》经我部兽医局和政策法规司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兽药管理条例》有关兽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结合当前我国兽药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状况,重点分析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并邀请从事立法、兽药管理、兽药执法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周密论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公告》具体内容。

问:《公告》规定了哪些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情形?

答:兽药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生产环节是兽药质量安全的源头,为体现从严惩处兽药生产违法行为,《公告》从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六种从重处罚情形,包括: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兽药生产企业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兽药生产企业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

问:《公告》规定的上限处罚如何理解?

答:在《公告》发布实施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了兽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了兽药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公告》所规定的上限处罚通俗地讲就是“顶格处罚”,即自由裁量权处罚幅度中最高的处罚标准。例如:《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并处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告》规定按第五十六条处罚的情形,应执行5倍的上限罚款。按照上限处罚,将有力促进各地严格执行处罚尺度,严肃兽药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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