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七星关区某鲜肉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2024年9月20日,七星关区某鲜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1102.5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方县某冷冻经营部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毕节市大方县某冷冻经营部经营的“馋可可小肥牛”(牛肉制品)在2024年监督抽检中检出鸡源性成分和鸭源性成分,货值金额126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西市某猪肉店违法使用“生鲜灯”案 2024年11月24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黔西市钟山镇某猪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照明灯使肉品感官性状发生改变。 当事人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金沙县某烤鸭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案 2024年11月29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金沙县某烤鸭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对当事人腌制的鸭子进行抽样检测,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GB2760-2014)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织金县某猪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9月20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某鲜肉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合格证,猪肉上未发现有检疫检测印章。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织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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