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执行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生猪宰前禁食静养指在生猪到厂后,屠宰前的一段时间内,停止喂食,但给与足量的饮用水,让生猪得到充分休息,减少猪只应激反应的一种改善生猪福利和猪肉品质的手段。禁食静养可提高猪肉安全性、猪肉品质、动物福利,减少运输损耗、饲养成本、内脏内容物量和废物处理成本。待宰生猪临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是屠宰生猪过程中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待宰生猪临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大生猪待宰静养的宣传力度,各地农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力度,各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生猪待宰静养管理制度。 5、加大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5项规定检测检验科学化标准:一是建立有一定规模的检验检测实验室,配备常用检验检测设施设备。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配备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生猪屠宰企业参考此标准,配齐日常检验检测需要的设施设备,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非洲猪瘟等相关项目检测,配备专业的检验人员。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对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37号)的要求,列出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设施设备清单,指导生猪屠宰企业补配对应的设施设备。根据《规范》第七十二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指日常检验检测外的检测项目,如兽药残留),可以委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授权或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项目和依据、样品要求、样品处理方式、保存期以及异议处理等内容。 6、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记录 健全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是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基础。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提供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样本,生猪屠宰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生猪屠宰全过程记录是企业守法合规生产的唯一凭证,是猪肉产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的关键源头。湖北智慧兽医App虽然有非洲猪瘟检验记录、进厂登记记录、“瘦肉精”检测记录、宰前检查记录、检疫申报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无害化申请记录、出厂记录、消毒记录和巡栏记录10项记录,但跟《规范》要求相比,还有不少空缺。除维护维修记录、仪器设备校验记录需要随同仪器设备外,建议省农业农村厅继续完善湖北智慧兽医App,增添各项生猪屠宰记录模块,优化生猪屠宰质量记录信息化功能,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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