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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时间:2024-02-1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7 风险评价

专家组依据书面和实地评估情况,对被评估国家(地区)各项风险因素的实际水平开展评价,判定整体风险水平,为制定风险管理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各风险因素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如下:

7.1 法律法规

被评估国家(地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特定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管理和技术措施要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或规定。

7.2 兽医机构体系

兽医机构完整、体系健全,具备维持其职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兽医机构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背景、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求,能有效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档案标识追溯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7.3 实验室体系

实验室体系应具备特定动物疫病样本收集、检测、诊断和培训能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能满足工作需要;实验室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各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

7.4 标识追溯

易感动物加施标识,并建立档案。一旦出现特定动物疫病病例,能够实现追溯。针对疯牛病及痒病,要求能够追溯到其出生农场及所有饲料同群牛羊。

7.5 区域化管理

如开展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相关区域应集中连片,地理界限清楚,屏障体系完整,屏障体系可以是地理屏障,或在区域周边建立的检查站、隔离设施、封锁设施等人工屏障。人工屏障得到有效维护和管理。

7.6 动物移动控制

建立易感动物移动控制监管制度,建设或指定易感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从高风险地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时,应经检疫或实验室检测合格后进入。动物移动及动物检疫记录规范完整。

7.7 动物卫生监督

应制定各类场所的动物卫生条件,规范各类场所动物检疫及监管要求。对养殖场/户、屠宰场、易感动物交易市场、饲料加工以及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监管对象落实动物卫生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规范完整。

7.8 饲料及风险物质监管

出台了相关法规,对风险物质给予明确界定,对饲料使用及风险物质处理情况开展监管。地方畜牧兽医机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监管记录规范完整。

7.9 监测

对易感动物开展特定动物疫病监测,监测方法程序科学合理,实验室检测用诊断方法和诊断试剂稳定可靠。

7.10 疫情报告

各级动物疫情报告系统统一且畅通。生产企业和相关利益方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明确疫情报告的负责人员,能及时准确报告和通报疫情信息。

7.11 流行病学调查

制定了特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在发生疫情后,能够按照方案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溯源,流行病学调查记录规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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