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时间:2024-02-16    点击: 次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畜牧兽医局 - 小 + 大

4 工作程序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下达的某个国家(地区)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评估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遴选委员或专家组成书面评估专家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估工作。如被评估国家(地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需补充材料,委员会要及时反馈部畜牧兽医局。

通过书面评估且具备开展实地评估条件的,由部畜牧兽医局组建实地评估专家组,专家组赴有关国家(地区)开展实地评估,了解特定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情况。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情况,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5 书面评估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风险分析框架,动物卫生风险分析通常包含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四个组成部分。

 

图1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风险分析框架

本规范参照该风险分析框架,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评估前的准备;第二阶段开展危害识别;第三阶段分步骤开展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传入评估、暴露评估、后果评估的结构性程序评价特定动物疫病传入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第四阶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评价其执行效果。

5.1 评估前的准备

评估专家应首先明确拟评估的特定动物疫病种类、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类型、评估区域范围等内容。

评估专家在评估正式启动前应详细了解和掌握特定动物疫病的病原学及流行病学特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WOAH法典”)、《WOAH陆生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以及有关国际协议、准则的相关规定。

5.2 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阶段应考虑以下因素:

a)拟对华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是否存在特定动物疫病病原;

b)拟输华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可携带特定动物疫病病原;

c)我国是否存在特定动物疫病传播的条件。

评估专家基于以上因素,确认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是否会对我国畜牧业生产、公共卫生及生物安全造成危害或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是,则建议启动风险评估。

上一篇:山东省雨雪冰冻天气羊场生产指导意见

下一篇:山东冬春交替季节牛羊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