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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56 种行政处罚汇总(下)

时间:2022-05-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种违法情形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1 案由

1.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种违法情形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1 案由

1.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1.2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种违法情形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 案由

1.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1.2 委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3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违反条款

2.1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处罚依据

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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