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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导则

时间:2022-04-21    点击: 次    来源:山西庞泉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人工繁育场所管理

5.1 动物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引进和输出动物,现有存场动物实行严格隔离。

5.2 人员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出。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出的非本单位人员,要进行体温测试,车辆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人工繁育场所。

5.3 展演管控  有展演功能的人工繁育场所,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一切展演活动。

5.4 救护管控  承担救护任务的人工繁育场所,接收动物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隔离检疫。

5.5 防止逃逸  动物笼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维修,单位 24 小时要有值班人员,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动物逃逸。

5.6 按时消毒  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卫生清理和消毒工作,动物笼舍每日清理消毒,整个环境每周消毒一次,动物发病时要做好临时消毒。

5.7 使用疫苗  各种动物要进行免疫注射或口服免疫

5.8 个人防护  饲养管理人员及兽医人员要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口罩、手套、高筒雨鞋、帽子、工作服、防护服等)。

5.9 饲料检疫  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动物饲料来源和检疫。杜绝从重点疫区购买饲料,所有饲料必须有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5.10 活食检疫  最大限度减少活食投喂,某些动物必须投喂活食的,杜绝从市场上采购活畜禽,直接由养殖户供货,并由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检疫证明。

5.11 粪便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暂不外运,在本区域内(区域下风向)做集中无害化处理。

5.12 尸体处理  死亡动物在认真剖解查明病因后,动物尸体做深埋(深埋高度不得浅于 2 米,底部及表面应撒上白灰、漂白粉等有效消毒药品)或焚烧处理。

疫源疫病监测

6.1 监测对象  疫源监测的主要野生动物物种有:兽类(灵长类、有蹄类、啮齿类、食肉类和翼手类等)和鸟类,特别是候鸟等迁徙物种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6.2 疫病种类  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作为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突然发生的未知疫病;国家要求监测的其他疫病。

6.3 主要区域  监测物种的集中分布区域,如集中繁殖地、越冬(夏)地、夜栖地、取食地及迁徙中途停歇地等。如湿地、滩涂、林地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监测物种与人和饲养动物密切接触的重点区域,曾经发生过重大疫病的区域及周边地区。某种疫病的自然疫源地。

6.4 实时记录  线路巡查或定点观测时,实时记录发现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其地理坐标。陆生野生动物的死亡、行为和形态等异常情况及其地理坐标。与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密切接触的饲养动物种类。

6.5 监测方法  根据辖区内野生动物分布活动的具体情况采取点面结合的监测方式,分线路巡查、定点观测和群众举报等方法。

6.5.1 线路巡查  根据野生动物种类、习性及当地生境特点科学设立陆路、水路巡查线路,定期对沿线的野生动物情况进行观察记录。要求所设的巡查线路能够覆盖其监测区域。

6.5.2 定点观测  在野生动物种群聚集地(如越冬地、繁殖地)或迁徙通道(如停歇地)等重点监测区域设立专人值守的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记录野生动物异常情况。

6.5.3 群众举报  通过向社会广泛宣传野生动物和疫病监测有关知识,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一旦接到群众报告野生动物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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