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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9年安徽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现状

时间:2020-11-19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陈静,王立,范亚楠 - 小 + 大

3 建议

3.1 完善执业兽医准入制度

2007 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上述规定仅限于动物诊疗活动和养殖企业,对动物保健机构、动物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集贸市场及无害化处理场所未作明确要求,导致执业兽医报考率较低。从近年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来看,出台政策,鼓励、支持上述场所配备执业兽医,提升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诊断能力,对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十分必要。

3.2 完善执业兽医考试制度

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考试制度,充分运用高校的学习资源和考试成果。在教育方面,推进我国兽医高等教育课程设置与执业兽医考试大纲接轨,按当前兽医工作及行业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满足社会需求。执业兽医考试可以在高校推出不同模式,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考试模式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即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比如在修满基础课取得相应学分的基础上,增加兽医公共管理的考试科目,以基础课 + 公共课的考试模式,作为校外考试“一卷定音”的补充。在执业兽医考试制度方面,可设置资格考试和水平考试,水平考试根据从业时间、从事工作设置不同级别,提高执业兽医“含金量”。

3.3 建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

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是提升整个队伍综合素质的重要保证。我国现行执业兽医考试制度下,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后,继续教育缺位,执业兽医实际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升。国家应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对执业兽医资格证实行动态管理或定期资格审核,合理设定继续教育的目标、重点内容,充分调动高校、科研单位及社会资源开展执业兽医培训,切实提高执业兽医的从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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