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畜牧动态 > 规范标准 > 文章

发酵饲料技术通则团体标准

时间:2020-05-27    点击: 次    来源:北京生物饲料工程研究中心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018年9月7日,由生物饲料开发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牵头,联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内蒙古农业大学以及中国生物饲料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会员单位共同起草的团体标准——T/CSWSL 002-2018《发酵饲料技术通则》正式发布,该标准开创性提出了发酵饲料的技术要求,包括发酵菌种、原料、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适用于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国家相关法规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和添加剂,通过菌或菌酶协同发酵技术生产的发酵饲料产品。

1. 发酵菌种的要求

1.1 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微生物饲料添加剂技术通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1.2 应是具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并取得饲料添加剂批准文号;自己筛选菌种进行生产的,菌种应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允许使用范围内并经过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鉴定到种的水平。

1.3 应具有稳定的生物学特征和代谢特征,生物有效性应符合GB/T 23181的相关规定。

1.4 不应存在抗生素耐药性或其他潜在的毒性或致病性。

1.5 应按照国际培养物保藏方法保存,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来源历史、筛选、检测、冻干保存、数量、启用使用等完整记录,以保证菌种的质量。

2. 发酵原料的要求

2.1 发酵饲料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2.2 宜使用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感官评价良好的饲料原料。

2.3 质量稳定,来源充足。

3. 生产工艺要求

3.1 原料预处理

3.1.1 粉碎

原料可适度粉碎。

3.1.2 灭菌

原料可选择灭菌或直接接种,建议灭菌。

3.2 接种混合

发酵菌液、菌剂可直接使用,菌剂亦可活化后使用。活化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杂菌污染。将种子液或种子液和酶制剂以及原料充分混合均匀,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CV)不大于7%。

3.3 发酵

3.3.1 发酵设施/设备

可以是发酵床、发酵池、发酵箱、发酵桶、发酵罐、发酵塔、发酵机、吨袋、呼吸袋等,保证发酵过程不受环境污染且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3.3.2 发酵条件

应能满足菌种发酵要求(如温度、氧气等条件),发酵时间充分。

3.3.3 发酵空间

有独立的发酵空间,能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4. 产品质量要求

应从感官(颜色、气味、质地)、理化指标、有效活菌数和卫生指标等方面对产品质量进行要求。

优质的发酵饲料色泽均一,具有醇香或果香味,并具有弱酸味,气味柔和,不得带有腐败恶臭味、发霉味,无霉变结块,质地松软。

pH值、总酸、酸溶蛋白、酸溶蛋白/粗蛋白、挥发性盐基氮、还原糖、水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磷等理化指标及有效活菌数等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砷、铅、汞、镉和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和相应的产品标准。

上一篇:生物饲料产品分类团体标准

下一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阳光
冀公网安备 13050002001403号

|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浏览 
冀ICP备14003538号  |   QQ:472413691  |  电话:0319—3163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