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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8-03-12    点击: 次    来源:湖南省兽医局    作者:郑文成 - 小 + 大

2 主要成效
2.1 防疫效果明显提升。从浏阳、双峰等试点县区 2 年来的免疫效果评估结果看,畜禽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均有提高,2016 年浏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随机抽样免疫抗体群体合格率同比提高 10% 以上,猪、牛、羊、禽死亡率同比下降 0.5%,应免密度 100%,并全部超过农业部规定的水平,免疫副反应大幅下降,动物疫情平稳;在无害化处理方面,采用 PPP 模式建立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地杜绝了病死动物乱弃造成的环境污染,杜绝了病死动物流向餐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降低了病死动物传播动物疫病和公共卫生风险。
2.2 兽医人员待遇显著提高。试点县市区和乡镇通过试点改革,对原有村级防疫员队伍实施精简整顿、优选劣汰,纳入企业管理,上岗人员工资待遇大幅提升,在消化村级防疫员的同时,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浏阳市“湖南康达利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拓展业务范围,动物防疫员平均年收入由改革前的 4 000 元提高至 12 500 元,另增加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福利;双峰县试点乡镇通过减员增效,兽医服务人员的强制免疫劳务报酬由改革前的人均6 196.7 元提高到 9 848 元,加上饲料兽药等经营性服务,人均收入达到 14 791 元。
2.3 管理机制日趋完善。通过制度创新,构建适合本地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用制度管人、管事,并在实践中精细操作,不断完善。一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各地通过细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则,扩展“兽医公共服务”政府采购目录,明确购买流程,完善了政府采购运行体系。二是建立财政奖补机制。落实“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的指导原则,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保障。三是建立绩效评估考核制度。按照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要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接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补贴及奖励。四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理运用考核结果,营造一个承接服务的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竞争氛围。五是完成村级防疫员身份转换。村级防疫员由原来政府聘用的工作人员转变为企业的股东或雇员,实行公司化管理,避免了“人浮于事、包袱过重”状况的出现。
2.4 职能定位更加明确。通过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构建新型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动物强制免疫、兽医技术推广、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业保险服务等公益性服务工作交给市场和兽医服务性组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让官方兽医从繁重的强制免疫等服务工作中解脱出来,政府职能回归本源,实现“运动员”与“裁判员”职责分离。畜牧兽医部门的精力向监督管理、考核评估转变,提高执法监管的权威性。
2.5 发展空间逐步拓展。兽医服务涉及畜牧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市场空间巨大,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兽医机构对兽医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自身责任风险的同时,也压缩了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发展空间。目前,兽医社会化服务主要集中于城市宠物诊疗,执业兽医基本与畜牧业发展脱节,通过政府购买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一批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得到了发展空间,吸收执业兽医等专业人员加入,拓宽了兽医行业市场内涵,推动兽医行业发展。
3 主要问题
3.1 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困难。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较少,政府选择性较小;服务现代畜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不强,“自我造血”功能差,尚不能成为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依托力量,这些公司(合作社、服务队)都以吸收消化原村级防疫员为主,有的甚至是简单拼凑,组织化程度低、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手段单一、设施设备落后,除承接强制免疫外,在动物疫病诊疗、防疫技术咨询、兽药饲料经营等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难开展,除了政府资金扶持,缺乏发展后劲。
3.2 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当前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中,主要经费来源于整体动物防疫经费,在财政支出没有增加的基础上,各地购买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投入难以增加,导致参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人员收入虽有增加,但机构发展举步维艰。双峰、衡山、耒阳等大部分试点县(市、区)、乡镇都是在原来部省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劳务补贴的基础上适当配套进行,兽医服务报酬仍然很低,无法吸引专业公司和技术人才。以无害化处理工作为例,当前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仍然不高,通过无害化处理回收的产品市场空间有限,而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发放周期长,投资大、管理规范的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转艰难,难以发展壮大和形成长效机制。
3.3 监管体系能力薄弱。受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影响,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被并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被压缩,部分县级兽医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部门基本为一套人马,行政执法、技术支撑部门没有独立的编制,兽医监督管理能力有削弱的趋势,而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并未显著提高,对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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